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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13440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1-02 16:06:38 打印 字号: | |

张超:

 

    本院受理沈正銮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18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张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沈正銮归还借款21000元,并承担20000元在2018611起、19700元在2018612起、27900元自2018613起至201861426700元在201861526400元在201861626100元在201861725800元自2018618201861925200元自2018620201862124900元自201862262424300元自201862524000元自2018626201871121000元自2018712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沈正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3元(已减半收取),由张超负担。该款已由沈正銮垫付。张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直接给付沈正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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