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
本院受理沈正銮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1月8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张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沈正銮归还借款21000元,并承担20000元在2018年6月11日起、19700元在2018年6月12日起、27900元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26700元在2018年6月15日、26400元在2018年6月16日、26100元在2018年6月17日、25800元自2018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19日、25200元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21日、24900元自2018年6月22日至6月24日、24300元自2018年6月25日、24000元自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11日、21000元自2018年7月12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沈正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3元(已减半收取),由张超负担。该款已由沈正銮垫付。张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直接给付沈正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