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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1104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2018)苏0282民初1104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28 14:26:56 打印 字号: | |

无锡市千原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志龙诉被告无锡市千原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12月28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无锡市千原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范志龙工程款112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97元(已减半收取)由范志龙垫付,该款由无锡市千原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给范志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