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法院公告
(2018)苏0282民初10167号民事判决书电子宣判
  发布时间:2018-12-20 11:45:41 打印 字号: | |

嘉兴博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与被告嘉兴博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121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嘉兴博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货款37350元及利息(自20176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0.03%计算)。如嘉兴博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由博远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三木公司垫付,博远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三木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