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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802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6 10:15:30 打印 字号: | |

王克平、王云虹:

 

    本院受理原告蒋忠良与被告王克平、王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928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王克平、王云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蒋忠良借款4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4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当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蒋忠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王克平、王云虹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5元(已减半收取),由蒋忠良负担759元,由王克平、王云虹负担506元。应由王克平、王云虹负担的部分已由蒋忠良垫付,王克平、王云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蒋忠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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