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培: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培、蒋琴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8月17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刘洪培、蒋琴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3456.3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刘洪培、蒋琴桦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刘洪培、蒋琴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支付给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