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平、王云虹:
本院受理原告徐小清与被告王克平、王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8月3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王克平、王云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小清借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起、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7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克平、王云虹负担。该款已由徐小清垫付,王克平、王云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徐小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