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群策:
本院受理原告沈冠伦与被告王群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9月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王群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沈冠伦借款本金25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扣除已支付的0.865万元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二、驳回沈冠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群策负担。该款已由沈冠伦垫付,王群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沈冠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