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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1036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6 10:04:28 打印 字号: | |

无锡金港源贸易有限公司、孙超越:

        本院受理蒋共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11月17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无锡金港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蒋共兴13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无锡金港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共兴诉讼代理费4.16万元。三、孙超越对上述一、二条债务中的84.7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孙超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金港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蒋共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75元,由金港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蒋共兴垫付。金港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直接给付蒋共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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