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法林诉史国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定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10月13日开始计算。该裁决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史国忠所有的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文化大厦A幢802、803室房产(所有权证为Aa29039)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李法林对变价所得款在258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案件申请费80元,由史国忠负担。该款已由李法林垫付,史国忠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李法林,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