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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1029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4 15:17:00 打印 字号: | |

王永忠:

        本院受理盛国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11月18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王永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盛国良借款15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5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1元,由王永忠负担。该款已由盛国良垫付,王永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盛国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