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11月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宗明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47631.58元及违约金(以47631.58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二、李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8238.99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58元(已减半收取),由李静负担。该款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李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