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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1064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29 15:53:12 打印 字号: | |

杨凯、赵佳:

 

    本院受理原告陈健诉杨凯、赵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1030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杨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健1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630日起至实际给付支付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二、杨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健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9000元。三、赵佳对杨凯上述第一、第二项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赵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杨凯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6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384元,由杨凯、赵佳负担。该款已由陈健垫付,杨凯、赵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陈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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