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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1052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29 15:52:10 打印 字号: | |

潘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黄勤仙诉潘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1030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潘国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黄勤仙59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917日起至实际给付支付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521元,由潘国良负担。该款已由黄勤仙垫付,潘国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黄勤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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