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群诉王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10月30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金群交通事故损失69960.76元。二、驳回原告张金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王静负担172元,张金群负担291元。该款已由张金群垫付,王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张金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