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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706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25 10:30:27 打印 字号: | |

无锡市荣诚液压成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宏宇铸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荣诚液压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725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无锡市荣诚液压成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宏宇铸钢有限公司货款51221元及该款自20187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元,由荣诚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宏宇公司垫付,荣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宏宇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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