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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1022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25 11:58:00 打印 字号: | |

杨晗:

      本院受理庄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1028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杨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庄华支付借款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元(已减半收取),由杨晗负担。该款已由庄华垫交,杨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庄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