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胜:
本院受理丁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 于 2018年10月28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 周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丁浩借款1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周胜负担。该款已由丁浩垫付,周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丁浩。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周胜:
本院受理丁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 于 2018年10月28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 周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丁浩借款1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周胜负担。该款已由丁浩垫付,周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丁浩。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