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俊松: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古驼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驼公司)与被告颜俊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9月30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颜俊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古驼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4660元。如颜俊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颜俊松负担。该款已由古驼公司垫付,颜俊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古驼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