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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834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26 15:04:51 打印 字号: | |

周赛芬:

     本院受理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和江苏中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静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926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江苏中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500000元及该款自20186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陈静兰、周赛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静兰、周赛芬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中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江苏中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模具(含切筋机台)2副、圆形冷却塔1台、扩晶机1台、变频电源1台、可程式直流亮灯试验机1台、直流电源供应器1台、复盛微油螺式空压机1台、积分球分析系统1套、示波器1套、数字型精密加热板1台、烤箱3台、SSS牌冷干机1台、电脑1批、ATE综合测试机1台、高温储存测试设备2台、恒温恒湿试验机2台、自动点胶机2台、脱泡机1台、冷热冲击试验机1台、高速自动测试分类机1台、高速包装机1台、全自动银浆固晶机2台、光电芯片检测仪1台、强度测试机2台、全自动金丝球焊机2台、电动单梁起重机4台、电动葫芦5台、美的中央空调1套)拍卖、变卖等 价款在债权数额4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14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40元,由中镓公司、陈静兰、周赛芬负担。该款已由科创公司预交,本院不做退还,中镓公司、陈静兰、周赛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直接给付科创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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