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勇:
本院受理钱旭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9月2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陆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钱旭强支付借款49000元,并承担50000元自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1日、49000元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钱旭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8元(已减半收取),由陆勇负担。该款已由钱旭强预交,本院不做退还,陆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直接给付钱旭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