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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887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21 15:32:09 打印 字号: | |

韦国其:

本院受理原告王辉与被告韦国其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9月2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不准王辉与韦国其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王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