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家春、曹阳:
本院受理许国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9月18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倪家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许国涛支付借款24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5月28日至判决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曹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曹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倪家春追偿。三、驳回许国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4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63元,由倪家春、曹阳负担4412元,许国涛负担551元,倪家春、曹阳负担的款项已由许国涛预交,本院不做退还。倪家春、曹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直接给付许国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