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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8122号张旭峰诉叶国良、叶凯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2018)苏0282民初8122号张旭峰诉叶国良、叶凯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09-07 14:14:19 打印 字号: | |
  叶国良、叶凯程:

本院受理原告张旭峰诉被告叶国良、叶凯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9月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叶国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旭峰借款2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利息。二、叶凯程对前述第一款规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凯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叶国良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6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旭峰垫付,该款由叶国良、叶凯程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给张旭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