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毅: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与被告史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5月8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史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文9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史毅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48元,由史毅负担。该款已由李文垫付,史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李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