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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718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23 16:21:10 打印 字号: | |

胡秋云:

本院受理王自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8月28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胡秋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自强借款1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70元,合计2435元,由胡秋云负担。该款已由王自强垫付,胡秋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王自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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