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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13 16:20:09 打印 字号: | |

闵骁:

    本院受理潘洁茹诉你和史鹏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816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史鹏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潘洁茹3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1215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二、闵骁对史鹏翔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闵骁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史鹏翔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3元(已减半收取),由史鹏翔、闵骁负担。该款已由潘洁茹垫付,史鹏翔、闵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直接给付潘洁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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