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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25 15:22:51 打印 字号: | |

吴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蒋干生与被告吴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724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吴俊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干生借款50000元并承担自2018518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果吴俊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由吴俊杰负担。该款已由蒋干生垫付,吴俊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蒋干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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