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华: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宜城街道金东豪灯饰店与被告陈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7月2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陈宝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灯饰店货款12818.5元。二、驳回灯饰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陈宝华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宝华负担。该款已由灯饰店垫付陈宝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灯饰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