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节明:
本院受理原告竺志军与被告周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7月20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周节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竺志军借款本金50万元及该款自2012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利息)。二、驳回竺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0元,由周节明负担。该款已由竺志军垫付,周节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竺志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