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健: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凯与被告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夷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玉凯借款3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夷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玉凯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90元,合计724元,由夷健负担。该款已由刘玉凯垫付,夷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刘玉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