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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23 09:50:11 打印 字号: | |

杜春才: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7月2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杜春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货款57744.84元及利息(自2011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杜春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64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鑫峰公司负担42元,杜春才负担1600元。杜春才应负担款项已由鑫峰公司垫付,杜春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鑫峰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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