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汉明:
本院受理原告蒋汉辉与被告万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7月7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万汉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蒋汉辉借款12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元,由万汉明负担。该款已由蒋汉辉垫付,万汉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蒋汉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