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云西纺织有限公司、陈立、宗芸、沈永泽:
本院受理原告张羊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7月30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宜兴市云西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羊根借款16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2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0%计算的利息。二、陈立、宗芸、沈永泽对宜兴市云西纺织有限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陈立、宗芸、沈永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宜兴市云西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宜兴市云西纺织有限公司、陈立、宗芸、沈永泽负担。该款已由张羊根垫付,宜兴市云西纺织有限公司、陈立、宗芸、沈永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直接给付张羊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