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金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7月2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宜兴市金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货款12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宜兴市金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8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45元,合计2630元,由宜兴市金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垫付,宜兴市金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五日内直接给付泰州市华强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