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彬:
本院受理原告冯霞与被告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7月12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徐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冯霞归还借款5156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徐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元,财产保全费580元,合计1178元,由徐彬负担。该款已由冯霞垫付,徐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冯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