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红星:
本院受理原告殷方林与被告孟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7月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孟红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殷方林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孟红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元,由孟红星负担。该款已由殷方林垫付,孟红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殷方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