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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03 09:49:01 打印 字号: | |

君乾: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富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君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68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马君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宜兴市富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48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二、马君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宜兴市富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9.66万元;三、如马君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28万元,由马君乾负担。该款已由宜兴市富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垫付,马君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宜兴市富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