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顺法:
本院受理原告付远先、王米、沈吉勇与被告蒋顺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6月2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蒋顺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付远先、王米、沈吉勇工资款45000元。如蒋顺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蒋顺法负担。该款已由付远先、王米、沈吉勇垫付,蒋顺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付远先、王米、沈吉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