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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574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22 16:08:28 打印 字号: | |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622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李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南公司货款117187.6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2元,由李伟负担。该款已由江南公司垫付,李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南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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