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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564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22 15:58:39 打印 字号: | |

蒋建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建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620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蒋建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41128.27元并承担以41128.27元为基数自20177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蒋建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4261.69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元,由蒋建生负担。此款已由平安保险公司垫付,蒋建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平安保险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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