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良才:
本院受理原告陈兴富与被告朱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6月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朱良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兴富借款78000元及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3元(已减半收取),由朱良才负担。该款已由陈兴富垫付,朱良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陈兴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