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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11 14:54:11 打印 字号: | |

郑苗、郑洪新: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苗、郑洪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69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郑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2044.75元及利息(以10412.44元为基数自20161126日起、以41632.31元为基数自2017318日起,均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郑洪新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洪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3元(已减半收取),由郑苗、郑洪新负担。该款已由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郑苗、郑洪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