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红娟: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芦红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6月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芦红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5968.1元及利息(以8890.79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以37077.3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8日起,均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3元(已减半收取),由芦红娟负担。该款已由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芦红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