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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31 14:11:59 打印 字号: | |

王余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与被告王余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530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王余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透支款本金69902.5元,至20171027的利息18988.4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961.37元、消费手续费2557.26元及以69902.5元为基数自201710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王余良于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500元。如王余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3元(已减半收取),由王余良负担。该款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垫付,王余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