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英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5月28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黄英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25377.02元、逾期利息4669.8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79.34元,合计31326.18元;并承担本金25377.02元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黄英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500元。如黄英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3元(已减半收取),由黄英姿负担。该款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垫付,黄英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