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忠达、张丽:
本院受理原告徐绍先与被告周忠达、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5月25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周忠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绍先借款本金229616元及该款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张丽对前款债务中的本金229616元及该款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忠达追偿。三、周忠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绍先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500元。四、驳回徐绍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5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673元,由徐绍先负担195元,周忠达、张丽负担4478元。周忠达、张丽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徐绍先垫付,周忠达、张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徐绍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