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法院公告
(2018)苏028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23 16:09:11 打印 字号: | |

孙陶都、许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姚建洪与被告孙陶都、许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58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孙陶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姚建洪货款1.8万元及该款自20175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许建国对孙陶都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许建国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孙陶都追偿。三、驳回姚建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孙陶都、许建国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孙陶都、许建国负担。该款已由姚建洪垫付,孙陶都、许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姚建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