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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23 16:07:45 打印 字号: | |

宜兴市黄泥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仲米萍、何泰松、易倩、江苏金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王云虹: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中合华惠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黄泥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仲米萍、何泰松、易倩、江苏金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王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524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合华惠公司借款本金445751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45751元为基数自20183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4.2‰上浮30%计算)。二、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合华惠公司因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律师费31350元。三、金久公司、仲米萍、何泰松、易倩、王云虹对合作社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金久公司、仲米萍、何泰松、易倩、王云虹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作社追偿。如果各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63元(已减半收取),由合作社、金久公司、仲米萍、何泰松、易倩、王云虹负担。该款已由中合华惠公司垫付,合作社、金久公司、仲米萍、何泰松、易倩、王云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合华惠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