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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21 15:32:52 打印 字号: | |

羊娟:

 

    本院受理原告司祥明与被告羊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52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羊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司祥明借款本金23500元及利息(以23500元为基数,自20177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羊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司祥明因本案支出的代理费损失15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04元,由羊娟负担。该款已由司祥明垫付,羊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司祥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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