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司祥明与被告于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5月2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于丽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司祥明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于丽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司祥明因本案支出的代理费损失5440元。三、驳回司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3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54元,由于丽萍负担。该款已由司祥明垫付,于丽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司祥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